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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员工的死亡裁定 戴尔否认工作时死亡是工伤

●突发疾病48小时后死亡为何不能认同工伤?

核心提示

戴尔公司中国总部员工郑杰在加班时突然倒地,50多天后因胃癌死亡。郑杰家属与戴尔公司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争议,家属认定郑杰是“过劳死”,应属工伤;戴尔公司则态度强硬,断然拒绝。

劳动部门的结论认定郑杰之死不属于工伤,其依据是郑杰发病情形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不符。而该条例第15条严格设定了时间限制: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据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中这个“48小时”的限定,在其立法时即已成为争论焦点。在遭遇具体案例后,其争议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个在企业突然发病的员工,被确诊癌症,50多天后不治身故,他能否获得工伤保险?

2005年1月26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结论,戴尔公司中国总部前员工郑杰之死不属于工伤。

郑杰,1978年生,牡丹江人。2003年4月15日他与戴尔(中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年8月25日晚7时许,他在厦门戴尔公司中国总部加班时腹部剧痛倒地。

厦门中山医院当天诊断发现,郑杰肠穿孔后粪便溢出进入腹腔。同时,癌细胞也已扩散到全身而无法切除,病情已无法挽回。

2003年10月18日,郑杰在大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死亡。

此后一年间,郑杰家属与戴尔(中国)公司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争议,一场失败的官司之后,2004年11月24日,郑杰家属向厦门市工伤鉴定委员会申请视同工伤认定。

“厦门至今没有因癌症死亡认定工伤的先例。”1月22日,厦门市劳动局工伤科科长连槛根对记者说。

更正式的说法来自那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厦门市劳动局认为,郑杰“发病情形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不符,且无法判定郑杰胃部癌变的确切时间。”就此,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其立法时即已存在争议的第15条规定,遭遇具体案例的拷问。

这个第15条规定的一个细则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问题在于,48小时零1分死亡者,为何就不能视同工伤呢?

低分化浸润型转移腺癌

“这种胃癌毒性大,常见于年轻人,病情发展很快,而且早期很难发现。”1月28日,厦门中山医院肿瘤外科主任罗琪对记者说。

这改变了记者长期以来对癌症的认识。据介绍,25岁的郑杰的临床症状,准确表述应为“低分化浸润型转移腺癌合并肠穿孔”。根据戴尔公司提供的材料,2003年8月25日晚7时多,郑杰晕倒在员工入口处。

保安李仲存将其扶到戴尔公司医务室,医生建议向120求救,保安李仲存遂打的将郑杰送到厦门中山医院。

中山医院当晚9时35分的病历记录单显示,郑杰腹痛腹泻呕吐半个月,加重1天。

次日的急诊手术记录显示,“腹内充血1000ml,下腹腔及盆腔带粪臭性腹水,盲肠前壁约一直径0.3cm穿孔,粪便溢出约20ml,回肠末段、盲肠、阑尾明显充血水肿。”

罗琪正是这次急诊手术的主刀医生。他根据手术时的状况判断,郑杰患癌症应该是在半年前,中间曾出现发病迹象,到入院手术时,已是晚期。

罗琪说,低分化浸润型转移腺癌发展到严重程度,即可导致肠穿孔。肠穿孔后粪便溢出,导致癌细胞大面积扩散,无法根本切除,可基本断定患者几无生还希望。

大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郑杰直接死亡原因为多脏器衰竭,引起死亡的疾病是“胃癌腹腔转移”。

“这种病只能靠早期诊断合理治疗,晚期病人治疗效果不好。”罗琪说,胃癌早期症状并不明显,部分人会出现原因不明的厌食和消瘦,而大多数患者仅在上腹部出现深压痛,年轻人由于体质好,甚至没有症状。当临床症状明显时,病变已属晚期。

罗琪介绍,胃癌只有胃镜才能明确检查出,我国目前的常规体检没有这一项,如要检查胃部情况,需要另做专门检查。

一份专业资料显示,年轻人的胃癌常被戴上胃炎、溃疡病、消化不良的帽子,漏诊、误诊率高达27%,且恶性程度较高的黏液腺癌、低分化腺癌等所占的比例较中老年人多。

据有关医学资料,胃癌致病有几种原因,胃部某些慢性疾患可以演变成恶性肿瘤,接触或食用致癌物质、水土不服、劳累等各种因素引起的免疫功能低下的人胃癌发病率较高。另有中医观点认为,饮食不节制和心情不佳是胃癌两大主要诱因。

罗琪说,饮食的不规律性造成萎缩性胃炎、胃溃疡,成为都市白领的常见病,这同样与胃癌发病相关。而低分化浸润型腺癌在年轻人中常见,一个因素在于,年轻人的人体机能比较活跃,癌细胞扩散比老人快。

“过劳死”之争

郑杰家属坚持认为,郑杰死于胃癌,与他在戴尔公司期间工作压力过大、过于劳累有关。

郑杰之父郑国有向记者引述了国际上对“过劳死”的普遍定义:一般认为,过劳死是因为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加重、心理压力过大、存在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由于积重难返突然引发身体潜藏的疾病急速恶化,救治不及,继而丧命。

在亚健康状态下,患者免疫力降低,等于身体内部的防卫力量不足,小至感冒,大至癌症,都有可能发生。

事实上,目前国际上只有日本将“过劳死”列入工伤范畴。巧合的是,家属对郑杰“过劳”的质疑,也集中在他赴日培训期间的经历。

据家属介绍,1978年出生的郑杰,初中毕业后即开始参加自学考试,2000年,他成为大连外国语学院首届自考日语本科毕业生。此后进入位于大连的日资企业大连罗姆电子公司。

2003年3月,经大连环球猎头公司运作,郑杰在大连市体检中心和戴尔公司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4月15日,与正欲拓展日本市场的戴尔(中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一名员工。

按戴尔公司的计划,郑杰应与一批同期录用者一起,赴日本接受当年从5月至8月的培训。根据《劳动合同》,他的职务是coc项目协调员,性质相当于销售员。

由于签证原因,2003年6月29日,郑杰才飞赴日本,而此时,同批接受培训的同事已抵日一月有余。

一位与郑杰同批培训的戴尔员工在接受厦门劳动局调查时曾表示,在日期间,工作时间以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为准,较为弹性。

郑国有说:“郑杰比别人晚到将近40天,但回国的日期并没有延后。戴尔实行的是‘一人一岗’制度,每个人有固定的工作和学习量,郑杰必须将原来三个月的工作量压缩在一个多月时间内完成。”

郑国有还表示,郑杰是日语专业毕业,计算机知识有限,在这么短的时间里完成学习任务,压力可想而知。“他从小就非常刻苦,在日本时经常给家里打电话说太累了,要学到深夜。”戴尔公司方面则倾向于将郑杰的压力归之于个人。

公司公关负责人李正子虽承认加班对身体肯定有影响,但她说:“哪家外企不加班?没有人不让郑杰休息,关键是他自己对身体不重视,只能说非常遗憾。”

戴尔公司前人力资源部经理王华否认郑杰在日本加班:“实习期间每天有6000日元补助,包括加班。加班要经理许可签字,如白天所学内容如果因本人原因无法掌握,其利用自己时间加强,不能算加班。”

但郑氏家属认为,郑杰的过劳是一种客观存在。一位同期培训的戴尔员工证实了在日本培训“一人一岗”的说法,“没有人能够代替郑杰完成学习。”而戴尔公司律师也曾在法庭上说:“郑杰看到别人学习能力更强,使其睡眠严重不足。”

是否延误病情?

2003年6月底,郑杰赴日前,曾被告知带一些相应药品前往,原因是此前到达日本的同事发生了腹泻等症状,郑杰当时的笔记本记录了公司指定的药品名称。

据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公司大连青泥分店的证明材料,2003年6月28日下午2时多,郑杰在该店购买了罗红霉素胶囊、诺氟沙星胶囊等消炎和治疗腹泻的药品。

有证据证明,这批药费354多元此后在戴尔公司报销。据厦门市劳动局的调查材料描述,郑杰到达日本约一周后,出现腹痛、腹泻、呕吐等症状。

郑国有说,由于其他同事服药后好转,郑杰当时给家里打电话时说,他也被告知可以服用国内带来的药坚持一下。

据厦门市劳动局的材料说,7月22日,郑杰到川崎病院就医,被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呕吐症”,仅用药,无进行特殊治疗。8月18日后,这批员工陆续回国,郑杰和另一名同事被留下来作收尾工作。8月21日,郑杰病情加重提前回国。

8月25日是星期一,郑杰病情再次加重,戴尔公司医师郭向红以痢疾的诊断开出病假证书,建议休息一天,但郑杰仍然加班至晚上7时多,最终发病。据此,郑家认为,郑杰由于工作量过大导致没有机会就医,造成了直接的病情延误。

而戴尔公司则再次强调员工应对自己健康状况负责的观点,一位公关负责人指出,同事们也曾多次劝说郑杰去看医生。

为获得更多郑杰在日病情方面的证据,2004年9月24日,郑家曾对戴尔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说明郑杰在日本的培训发病和治疗情况。

当年11月23日的审理中,戴尔公司律师称,戴尔公司无从得知郑杰的患病细节,故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向郑家告知郑杰在日本时的患病情况。

戴尔员工的工作压力

员工的工作强度和压力,在知名跨国企业戴尔是否客观存在呢?

戴尔公司律师在法庭上曾表示,在就业压力这么大的情况下,戴尔能提供比较好的薪水,直接导致许多员工为力保饭碗而频繁加班。

戴尔公司大客户部一位员工说,戴尔的淘汰率非常高。两年合同期满后,如果没有升迁或者换岗,几乎没有续约的可能。外界盛传戴尔靠高频的新血液维持高增长,确实基本上都是员工炒戴尔的鱿鱼。

另一种未经证实的说法是,戴尔员工除了自聘部分,大量员工是从其他人才公司“租”来的,即员工各种关系均在其他单位,但人在戴尔工作,出了事均由其他单位负责,与戴尔无关,且盛传这些员工的劳动量比自聘员工还要大。

厦门金网络公司承认与戴尔有这种“出租”关系,但其招聘人员拒绝透露戴尔外聘员工的数量以及劳动强度。“这是你应该问的吗?”一位招聘人员说。

另一位戴尔员工说:“几乎没有人能够正常下班。我们每月可以申报法律规定的最多36个小时的加班,给加班费,但实际加班时间肯定不止36个小时。”

“大家都在加班,经理也很清楚。到月中统计时,自己填个表格报给经理,都会得到加班费。我不知道加班前要经理签字,因为几乎人人都加班。”这位员工说。

一个普遍的现象是,戴尔公司下午5时半正常下班,但每天六七时的班车是最挤的,因为这时绝大多数员工会在此时回家。而5点45分的第一班车和八九点的末班车,乘坐者最少。

“很多人把戴尔当跳板,因为戴尔高强度的工作环境和国际背景对员工将来跳槽到其他外企很有帮助。”一位戴尔员工说。

郑国有说,戴尔公司有“全部时间、最大能力、所有精力完成工作”的口号,其子郑杰在日本培训期间,正是履行公司要求,发病后一直坚持工作,只盼早日学成上岗,回国治疗。

48小时标准

郑杰死亡后,得到了保险公司10.5万元的寿险赔偿,约13万元的医疗费用也由医保支付。

按戴尔公司的说法,公司为员工购买了一系列商业保险,保障相当完善。“我们的保险比一些国内大型企业都齐全得多。”一位公关负责人说。

但在2004年9月24日对戴尔公司提起的诉讼中,家属还提出了丧葬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14万多元的赔偿要求。戴尔律师认为,郑家不得就同一损害获得双重赔付,因郑家已得到寿险赔偿。

12月7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双方纠纷应属劳动争议范畴,郑国有夫妇未经劳动仲裁即向法院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起诉。

此前11月24日,郑国有向厦门市工伤鉴定委员会申请视同工伤认定。按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应先由用人单位提出,2003年11月22日,郑国有曾给戴尔公司发信,要求戴尔“不要造成错过工伤认定期限的既成事实”,及时申报工伤,但戴尔未予理会。

12月29日,郑国有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递交《郑杰视同工伤认定申请书》按郑国有的说法,家属方面认为郑杰属于过劳死,而国内并无有关“过劳死”的法律规定,因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他们认为,人寿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是戴尔公司员工的福利;而工伤保险是一种政策性保险,由单位出钱,政府组成基金,发生工伤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赔偿金由政府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005年1月26日,厦门市劳动局作出了郑杰之死不属于工伤的结论。劳动局下发的决定书中称,作出这个决定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和第六十四条规定。就此,郑氏家属遭遇了立法时即已出现争议的“48小时标准”。

2004年1月1日,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开始生效,其替代了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新老交替,法规在突发疾病视同工伤问题上出现了明显的变化。

老的《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显然,郑杰在单位加班时发病,送院手术后即确诊癌症晚期,符合上述条件。

但新的《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郑杰在发病后50多天才告不治,远远超出了这48小时的标准,就此丧失认定工伤的可能。但另一个争议在于,郑杰死于2003年,其时新《条例》尚未生效,家属就此认为对其裁定应适用老的《办法》。

但劳动局方面引述了新《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

但家属亦同时指出,新《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只针对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而定,并未提及突发疾病,因此还应适用老《办法》。

同时,郑国有对新条例第十五条的合理性表示质疑:48小时之内不死亡,而是48小时01分死亡,并不能改变因工作而死亡的性质。

据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官员编写的《工伤保险条例问答》一书,上述第十五条在立法时已是争论焦点之一。

如果不将突发疾病致死认定为工伤,势必缩小职工的保障范围,将其排除则有利于鼓励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最终,《工伤保险条例》作了如下认定: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但死亡时间限制在48小时之内。

“这条规定还将引发更多的问题。”北京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习明红举例说,我国没有脑死亡的具体标准,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凭先进的医疗技术将病人的死亡时间拖至48小时以后,而且完全可以在48小时后放弃治疗。

“在另一方面,如果明知患者抢救无效,家属可能会在48小时之内放弃治疗,以取得工伤认定。”习明红说。

就厦门劳动局“无法判定郑杰胃部癌变的确切时间”的说法,记者向北京市劳动局一位官员了解的情况是,所谓突发疾病,并不要求专指职工进入本单位后所患的疾病。

至于工伤科科长连槛根提出当地没有因癌症死亡认定为工伤先例的问题,2004年11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就此解释说,“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戴尔公司给劳动局的建议

有证据显示,在郑杰工伤认定的问题上,戴尔公司的态度是强硬的。按公司方面的说法,这是严格遵守中国法律,不愿意作出破例的举动。

有消息称,当厦门市劳动局就郑杰工伤问题展开调查时,曾被戴尔公司拒之门外。但厦门市劳动局工伤科科长连槛根说:“开始有些阻碍是正常的,我们通过渠道做工作,后来调查的时候戴尔是配合的。”

另一位厦门市劳动局官员透露,工伤科方面曾经表态,如果戴尔承认工伤,即使已过时效,工伤基金仍然可以支付这笔资金,不需要戴尔承担,且可以作为戴尔重视员工福利的正面典型,但戴尔没有答应。

“其实正如戴尔律师所说,工伤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一旦戴尔承认工伤,根据有关规定,在一年时效内,工伤补偿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并不需要戴尔支出。“上述官员说。而这笔工伤补偿,按老的《办法》应是3万多元,按新的《条例》,则是15万左右。

有知情者称,由于戴尔此前有意将总部迁至上海,厦门市政府则多方挽留,在此次工伤认定事件中,相关部门被要求既要妥善处理,又不能让戴尔生气。

作为利税大户,戴尔公司在厦门的地位非同一般,2003年3月18日,戴尔公司首席执行官迈克尔。戴尔被聘为教育部直属综合性重点大学厦门大学的名誉教授。厦门市劳动局工伤科科长连槛根称并未听说上述传言,“可能有影响,但不足以影响我们做出决定。我们依法作出的决定可能不太合情,但我们也欢迎郑家提起行政复议甚至诉讼。”

“工作紧张肯定对病情有影响,但不一定能成为死亡的直接原因,这也是此案有争议的地方。”连槛根说。

在郑氏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后,戴尔公司曾向厦门市劳动局递交一份材料:“郑杰家属无理取闹,给各方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为此,我司建议贵局工伤科不应予以受理,同时应保障我司的正常经营秩序。”

戴尔公司在这份材料中说:“我司已经为郑杰花费巨资,然而郑杰回国后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收益,我司招收培训郑杰的目的已经落空,在这个事件中损失最大的应该是我司。”

郑杰去世后,戴尔增加了一项“员工新福利”:每年全部体检。而原人力资源部经理王华,也已跳槽离开戴尔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