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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海外项目税务管理的难点与对策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能源需求的增长,我国原油产量的增长已无法满足消费需求的增长,建立稳定的海外原油生产基地,多渠道、多形式地获得油气资源,已成为保障我国石油供应安全的战略选择。因此,研究油田企业外部市场尤其是海外市场的税务筹划和税务管理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以胜利油田为例,国际市场主要集中在中亚国家比如沙特、伊朗、哈萨克斯坦等国,国内主要集中在新疆西部、南方海相等主要新增石油产区,并且存在点多、面广、业务繁杂、税制不一致等困难,造成财务管理特别是税务管理难度很大。本文就海外项目税务管理的难点与对策进行较全面的探讨。

一、胜利油田海外项目

目前,胜利油田共签署海外油田勘探开发和石油工程服务项目合同33个;在7个国家签署了10个勘探开发资源性项目;在海外正在实施的工程技术服务项目20个;在海外共计完成钻井64口,进尺104880米,修井作业(压裂)井346口,测(录、固)井132口,完成二维地震2269km,三维地震659km;实现资产设备及仪器仪表出口总值9800万美元。从海外市场的发育过程来说,胜利油田的境外市场还处于初始阶段,面临着极大的机遇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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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是中国特大型企业之一,年销售额、上缴利税、原油出口额在全国石油上游企业均位居第二,与世界上30多个国家建立了进出口贸易、经济技术及劳务合作关系,在国际上拥有良好的信誉和较高的知名度,这对于开拓海外业务是极为有利的。

经过40年的发展,胜利油田形成了较完备的主业体系,在油气勘探开发领域已拥有较强实力,具备了从物探、钻井、测井、油田地面建设到试油、采油、集输等项目的设计咨询——施工——采购——管理的工程总承包能力。这种专业配套、门类齐全、科工贸协调发展的格局和综合实力,是对外承包工程的优势条件之一。在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胜利油田多年来通过国外引进、消化、吸收和开发,在地球物理勘探、钻井(尤其是水平井、定向井)、测井、采油、地面建设、集输、运销、建筑、机加工等方面已拥有大量的实用技术并已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在油气勘探开发施工中的作业成本相对低于国际水平,这为开展国际合作提供了技术保证。

改革开放20多年来,胜利油田在对外合作、对外承包工程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建立了一些国际工程承包的工作规范,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并培养了一批能够从事国际化经营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1994年,中标并参与了秘鲁塔拉拉油田的开发与管理;1997年,中标并参与了委内瑞拉英特甘博油田的开发与管理,还先后参与或完成了科威特油气集输站及管道工程项目、苏丹地震资料处理、蒙古检泵、土库曼斯坦油井防砂作业、卡塔尔钻井技术服务、伊朗成套测井设备及油田工程项目、伊拉克油田地面工程等不少工程项目。在参与这些项目的过程中,胜利油田的经营水平逐步提高,实力不断增强,为进一步对外承包工程打下了基础。

二、海外项目税务管理存在问题

胜利油田同我国其他石油企业一样,在走向国际市场的过程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本人认为在胜利油田海外项目税务管理方面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国家对外投资税收政策问题

缺乏系统的税收促进法律体系。我国为引进外资,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实施了一套多层次、多优惠的税收政策体系。但是,对“走出去”到境外投资的税收促进和保护政策却是少且零散。在国内税法中,对境外投资的税收政策规定非常笼统,实际操作比较困难。从税收支持的方式看,主要就是减税或免税,形式比较单一;没有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等形式的税收支持;为跨国投资的纳税人的税收服务滞后,无论是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信息服务方面,还是为纳税人在投资国提供税收权益的保障方面,都没有形成健全的制度体系。

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要征收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等。与国内投资相比,企业对外投资要承担国内所得税和国外所得税两个部分。目前,对跨国企业所得的课税政策主要包括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和跨国企业在东道国所享受的减免税待遇实行税收饶让抵免。我国缺乏发展对外工程承包的相应的法律法规,造成市场经营秩序混乱。对外工程承包的管理工作一直依靠部门的规章进行,尚无完善的法律法规,因此其监管手段和措施往往显得软弱无力。法律的不完善必然导致市场经营秩序的混乱和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最终遭受损失的必然是我国对外工程承包的整体形象及我国的国家利益。

(二)缺乏对合作目的国的税务研究

主要是缺乏对所在国的税制和石油法律研究。在胜利油田尤其对中东所在国家的税法了解甚少,更不可能谈及国际避税研究。这不符合我国石油企业对外进行市场发展的需要。目前胜利油田对中东等国外石油市场的税务研究普遍存在认识不够,对合作方的税务管理研究不够细致等问题。因此, 不能仅限于对国内的税务研究,更应放眼国外。

(三)税务管理环境问题

从纳税申报方法看,对境外投资所得与境内所得汇总合并纳税时存在操作上的问题。

第一,在《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只规定了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投资的所得应在我国汇总纳税,没有明确是适用于母子公司还是总分机构?其所得是指分回利润的相应所得,还是实现的所得?税法规定:对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已纳税额。而我国企业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根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利润基础上,再经纳税调整得到的。根据所在国的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报表,要调整为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其难度很大。

第二,在境内、境外所得汇总合并纳税时,还有一个障碍就是各个国家的会计年度不同,纳税年度也不同。企业所得税又是一个实行年终汇算清缴的税种,导致对境外所得的税款抵扣计算复杂也不科学。对境内境外所得在同一张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也造成了国内所得税政策中一些概念界定的模糊,如以应纳税所得额为依据确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税前扣除项目的限额扣除标准是否包括境外所得等。

第三,在税务管理的组织安排上,存在管理脱节现象。目前对境外投资所得税管理权限的隶属关系与境内总机构的所得税管理是一致的,而所得税的管理分属国税和地税,并因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不同分属不同的管理部门。一般来说,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涉外税务关系处理的相关业务归属各级税务机关的国际税务管理处(或外税处),这些部门的主要管理对象是境外投资者到我国境内投资的外资企业,而对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则又隶属所得税处,而所得税处对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政策又不很熟悉,造成懂政策的不管业务,管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