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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设备创业 掉进“租赁陷阱”?

老同学介绍的“好”买卖

高泰至今想起这件事还觉得后悔,当初真不应该就这样轻信了老同学的话。

事情得从2002年末讲起。有一天,一位老同学找到了手里有笔闲钱,一直想搞点事业的高泰。他告诉高泰,他的一个熟人有一套不锈钢拉丝设备想出租,如果高泰能租下来,绝对能够挣大钱!他为高泰算了一笔账,这套设备每年租金只需要4万元,加上原料,每年只需投入7万元,生产的产品不锈钢微丝就能卖300多万元。设备保证没有质量问题,如果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出租人还会负责维修,这绝对是一笔好买卖!

高泰听了老同学的介绍后对这个项目很感兴趣,在见过出租人宋杰(化名),也看了这套设备后,在2002年12月与宋杰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这套设备每年租金4万元,高泰在拉走设备时支付2万元租金,第二年3月再付2万元,剩下的租金每年第一季度付清。租赁期间设备的维修由宋杰负责。就这样,高泰付了2万元后,把这套设备安装在了自己租的厂房里,准备开始走上创业之路了。

租来的设备是堆废铁

谁知事情并没有想象的那样顺利,这套设备自从安装好后就一直没有正常工作过,不是漏水就是漏电,还曾经打出一团大火球,吓得工人谁也不敢去操作这台总是“发神经”的机器。就算是偶尔能够拉出钢丝,钢丝的细度也绝对达不到微丝的标准。

高泰眼见租来的设备不能生产十分着急,几次去找宋杰,要他负责修理,但是宋杰来修了几次,设备总是修不好。之后高泰就发现宋杰不容易找到了,即使找到宋杰,宋杰也总是说有事情要办,没空去修设备。高泰只好自己找维修人员修理。维修人员检查后告诉高泰,这套设备的电控和机械部分都存在重大问题,根本无法修理,也不可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而且这套设备的绝缘设施也有问题,会漏电伤人,最好不要再使用了,否则容易出事故。

高泰没想到自己租的设备竟然是一堆不能用的废铁,高泰到处找宋杰,想把设备退掉,可是一直都见不到他的人影。高泰自认倒霉,退掉了厂房,把这套设备搁置了起来。

不交租金成被告

今年初,宋杰突然出现在了高泰的面前。

宋杰不是要帮高泰修设备,而是要高泰交齐这三年的设备租金总共10万元。高泰这几年根本就没有挣到一分钱,还为修设备花了不少钱,所以他当然不肯交租金。宋杰拿着当初两人签的合同告诉高泰:“如果你不肯交租金,就等着吃官司吧,有这份租赁合同在,法院肯定会判你交租金的。”

果然,今年4月8日,高泰被宋杰告到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被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支付10万元设备租金。高泰立刻提起了反诉,要求宋杰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这几年来无法正常使用设备的经济损失。

高泰在法庭上提出,这套设备根本不能用,自己不应该交租金。可是宋杰称,这套设备在租给高泰之前一直由别人租用,一直也没有出现问题,是高泰在使用过程中有问题才导致设备损坏的,高泰应该交租金。

此时,高泰想要让自己的主张成立就得证明设备的确在交付时就有质量问题,可是时间已经过了三年之久,想要取得当时设备状况的证据并不容易。高泰陷入了非常不利的境地。就在这时,高泰突然想起自己一直没见过这套设备的质量合格证和安全合格证。于是,案件突然有了转机,当法庭上高泰提出两证的问题后,证明设备质量的难题由高泰这边转到了宋杰那边。

合格证还公道

一直以为胜券在握的宋杰此时却无法为自己的设备出具质量合格证和安全合格证。而按照国家的强制规定,机电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批准才可以投入生产、销售和使用。由于该设备没有合格证,证明了这套设备确实是存在质量问题,根本就不应该出租给高泰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杰将没有产品合格证的机器设备出租给高泰,使高泰因设备有质量问题而无法正常生产,所以宋杰要求给付租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而高泰在租赁该设备时没有要求宋杰出示产品合格证,发现设备有质量问题时也没有及时主张权利,所以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最后作出了这样的判决:宋杰向高泰返还最初收到的2万元租金;高泰将设备返还给宋杰,并自己承担已花费的维修费用。

损失本可以避免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的盛亦江律师分析此案后认为,高泰虽然在最后赢了这场官司,但是他其实完全可以在最初的时候避免后来发生的纠纷。如果他当初能够检验产品合格证,冷静地判断该设备的质量,而不是单纯一味听信老同学的介绍,也许他就不会贸然签下这个设备租赁合同。而如果他在发现设备无法修好时积极地通过法律诉讼来解除这个根本无法实际履行的租赁合同,他就不用再为存放这套设备而支付三年租地费和维修费了。

本案给企业的直接启示是:在租赁设备时一定得检验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和实际质量如何。而更深的启示在于:在履行合同时一定要审慎检验合同标的;一旦履行时出现问题千万不要拖沓,一定要及时和对方沟通,必要时应马上诉诸法律来解决问题。

老同学介绍的“好”买卖

高泰至今想起这件事还觉得后悔,当初真不应该就这样轻信了老同学的话。

事情得从2002年末讲起。有一天,一位老同学找到了手里有笔闲钱,一直想搞点事业的高泰。他告诉高泰,他的一个熟人有一套不锈钢拉丝设备想出租,如果高泰能租下来,绝对能够挣大钱!他为高泰算了一笔账,这套设备每年租金只需要4万元,加上原料,每年只需投入7万元,生产的产品不锈钢微丝就能卖300多万元。设备保证没有质量问题,如果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出租人还会负责维修,这绝对是一笔好买卖!

高泰听了老同学的介绍后对这个项目很感兴趣,在见过出租人宋杰(化名),也看了这套设备后,在2002年12月与宋杰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这套设备每年租金4万元,高泰在拉走设备时支付2万元租金,第二年3月再付2万元,剩下的租金每年第一季度付清。租赁期间设备的维修由宋杰负责。就这样,高泰付了2万元后,把这套设备安装在了自己租的厂房里,准备开始走上创业之路了。

租来的设备是堆废铁

谁知事情并没有想象的那样顺利,这套设备自从安装好后就一直没有正常工作过,不是漏水就是漏电,还曾经打出一团大火球,吓得工人谁也不敢去操作这台总是“发神经”的机器。就算是偶尔能够拉出钢丝,钢丝的细度也绝对达不到微丝的标准。

高泰眼见租来的设备不能生产十分着急,几次去找宋杰,要他负责修理,但是宋杰来修了几次,设备总是修不好。之后高泰就发现宋杰不容易找到了,即使找到宋杰,宋杰也总是说有事情要办,没空去修设备。高泰只好自己找维修人员修理。维修人员检查后告诉高泰,这套设备的电控和机械部分都存在重大问题,根本无法修理,也不可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而且这套设备的绝缘设施也有问题,会漏电伤人,最好不要再使用了,否则容易出事故。

高泰没想到自己租的设备竟然是一堆不能用的废铁,高泰到处找宋杰,想把设备退掉,可是一直都见不到他的人影。高泰自认倒霉,退掉了厂房,把这套设备搁置了起来。

不交租金成被告

今年初,宋杰突然出现在了高泰的面前。

宋杰不是要帮高泰修设备,而是要高泰交齐这三年的设备租金总共10万元。高泰这几年根本就没有挣到一分钱,还为修设备花了不少钱,所以他当然不肯交租金。宋杰拿着当初两人签的合同告诉高泰:“如果你不肯交租金,就等着吃官司吧,有这份租赁合同在,法院肯定会判你交租金的。”

果然,今年4月8日,高泰被宋杰告到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被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支付10万元设备租金。高泰立刻提起了反诉,要求宋杰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这几年来无法正常使用设备的经济损失。

高泰在法庭上提出,这套设备根本不能用,自己不应该交租金。可是宋杰称,这套设备在租给高泰之前一直由别人租用,一直也没有出现问题,是高泰在使用过程中有问题才导致设备损坏的,高泰应该交租金。

此时,高泰想要让自己的主张成立就得证明设备的确在交付时就有质量问题,可是时间已经过了三年之久,想要取得当时设备状况的证据并不容易。高泰陷入了非常不利的境地。就在这时,高泰突然想起自己一直没见过这套设备的质量合格证和安全合格证。于是,案件突然有了转机,当法庭上高泰提出两证的问题后,证明设备质量的难题由高泰这边转到了宋杰那边。

合格证还公道

一直以为胜券在握的宋杰此时却无法为自己的设备出具质量合格证和安全合格证。而按照国家的强制规定,机电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批准才可以投入生产、销售和使用。由于该设备没有合格证,证明了这套设备确实是存在质量问题,根本就不应该出租给高泰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杰将没有产品合格证的机器设备出租给高泰,使高泰因设备有质量问题而无法正常生产,所以宋杰要求给付租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而高泰在租赁该设备时没有要求宋杰出示产品合格证,发现设备有质量问题时也没有及时主张权利,所以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最后作出了这样的判决:宋杰向高泰返还最初收到的2万元租金;高泰将设备返还给宋杰,并自己承担已花费的维修费用。

损失本可以避免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的盛亦江律师分析此案后认为,高泰虽然在最后赢了这场官司,但是他其实完全可以在最初的时候避免后来发生的纠纷。如果他当初能够检验产品合格证,冷静地判断该设备的质量,而不是单纯一味听信老同学的介绍,也许他就不会贸然签下这个设备租赁合同。而如果他在发现设备无法修好时积极地通过法律诉讼来解除这个根本无法实际履行的租赁合同,他就不用再为存放这套设备而支付三年租地费和维修费了。

本案给企业的直接启示是:在租赁设备时一定得检验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和实际质量如何。而更深的启示在于:在履行合同时一定要审慎检验合同标的;一旦履行时出现问题千万不要拖沓,一定要及时和对方沟通,必要时应马上诉诸法律来解决问题。

老同学介绍的“好”买卖

高泰至今想起这件事还觉得后悔,当初真不应该就这样轻信了老同学的话。

事情得从2002年末讲起。有一天,一位老同学找到了手里有笔闲钱,一直想搞点事业的高泰。他告诉高泰,他的一个熟人有一套不锈钢拉丝设备想出租,如果高泰能租下来,绝对能够挣大钱!他为高泰算了一笔账,这套设备每年租金只需要4万元,加上原料,每年只需投入7万元,生产的产品不锈钢微丝就能卖300多万元。设备保证没有质量问题,如果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出租人还会负责维修,这绝对是一笔好买卖!

高泰听了老同学的介绍后对这个项目很感兴趣,在见过出租人宋杰(化名),也看了这套设备后,在2002年12月与宋杰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这套设备每年租金4万元,高泰在拉走设备时支付2万元租金,第二年3月再付2万元,剩下的租金每年第一季度付清。租赁期间设备的维修由宋杰负责。就这样,高泰付了2万元后,把这套设备安装在了自己租的厂房里,准备开始走上创业之路了。

租来的设备是堆废铁

谁知事情并没有想象的那样顺利,这套设备自从安装好后就一直没有正常工作过,不是漏水就是漏电,还曾经打出一团大火球,吓得工人谁也不敢去操作这台总是“发神经”的机器。就算是偶尔能够拉出钢丝,钢丝的细度也绝对达不到微丝的标准。

高泰眼见租来的设备不能生产十分着急,几次去找宋杰,要他负责修理,但是宋杰来修了几次,设备总是修不好。之后高泰就发现宋杰不容易找到了,即使找到宋杰,宋杰也总是说有事情要办,没空去修设备。高泰只好自己找维修人员修理。维修人员检查后告诉高泰,这套设备的电控和机械部分都存在重大问题,根本无法修理,也不可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而且这套设备的绝缘设施也有问题,会漏电伤人,最好不要再使用了,否则容易出事故。

高泰没想到自己租的设备竟然是一堆不能用的废铁,高泰到处找宋杰,想把设备退掉,可是一直都见不到他的人影。高泰自认倒霉,退掉了厂房,把这套设备搁置了起来。

不交租金成被告

今年初,宋杰突然出现在了高泰的面前。

宋杰不是要帮高泰修设备,而是要高泰交齐这三年的设备租金总共10万元。高泰这几年根本就没有挣到一分钱,还为修设备花了不少钱,所以他当然不肯交租金。宋杰拿着当初两人签的合同告诉高泰:“如果你不肯交租金,就等着吃官司吧,有这份租赁合同在,法院肯定会判你交租金的。”

果然,今年4月8日,高泰被宋杰告到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被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支付10万元设备租金。高泰立刻提起了反诉,要求宋杰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这几年来无法正常使用设备的经济损失。

高泰在法庭上提出,这套设备根本不能用,自己不应该交租金。可是宋杰称,这套设备在租给高泰之前一直由别人租用,一直也没有出现问题,是高泰在使用过程中有问题才导致设备损坏的,高泰应该交租金。

此时,高泰想要让自己的主张成立就得证明设备的确在交付时就有质量问题,可是时间已经过了三年之久,想要取得当时设备状况的证据并不容易。高泰陷入了非常不利的境地。就在这时,高泰突然想起自己一直没见过这套设备的质量合格证和安全合格证。于是,案件突然有了转机,当法庭上高泰提出两证的问题后,证明设备质量的难题由高泰这边转到了宋杰那边。

合格证还公道

一直以为胜券在握的宋杰此时却无法为自己的设备出具质量合格证和安全合格证。而按照国家的强制规定,机电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批准才可以投入生产、销售和使用。由于该设备没有合格证,证明了这套设备确实是存在质量问题,根本就不应该出租给高泰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杰将没有产品合格证的机器设备出租给高泰,使高泰因设备有质量问题而无法正常生产,所以宋杰要求给付租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而高泰在租赁该设备时没有要求宋杰出示产品合格证,发现设备有质量问题时也没有及时主张权利,所以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最后作出了这样的判决:宋杰向高泰返还最初收到的2万元租金;高泰将设备返还给宋杰,并自己承担已花费的维修费用。

损失本可以避免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的盛亦江律师分析此案后认为,高泰虽然在最后赢了这场官司,但是他其实完全可以在最初的时候避免后来发生的纠纷。如果他当初能够检验产品合格证,冷静地判断该设备的质量,而不是单纯一味听信老同学的介绍,也许他就不会贸然签下这个设备租赁合同。而如果他在发现设备无法修好时积极地通过法律诉讼来解除这个根本无法实际履行的租赁合同,他就不用再为存放这套设备而支付三年租地费和维修费了。

本案给企业的直接启示是:在租赁设备时一定得检验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和实际质量如何。而更深的启示在于:在履行合同时一定要审慎检验合同标的;一旦履行时出现问题千万不要拖沓,一定要及时和对方沟通,必要时应马上诉诸法律来解决问题。